98.09.05第四次理事會提案擬訂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據組織章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立。
第二條: 本章程第四條所稱會址如遇會長出缺時,暫設副會長之住所或辦公室,如副會長亦出缺時,則暫設總幹事之住所或辦公室,俟新會長選出時再重設。
第三條: 依第六條規定將會員除名時,得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敍明原因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或於年度會員大會列為討論議案。
第四條: 會員依第八條規定退會時,其書面聲明之送達處所,依章程第三條或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會員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終身榮譽會費或其他費用時,本會應摯發收據,並予記錄入帳。
第六條: 財務組得於每年之年度會員大會時,向會員預先收取下年度之常年會費,未出席會員大會或未繳納下年度常年會費之會員,財務組應於次年一月一日起以各種不同方式連繫未繳費之會員催繳會費,並做成催繳記錄,逾三個月仍未繳納者,依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暫停其會員權利。
第七條: 依第十六條規定暫停會員權利後,視為退會時應向理事會報備。
第八條: 會員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惟每一會員僅能委託一人會員,不得同時委託二人。
第九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包括委託出席)方得召開。
會員大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出席過半數以上之決議,始能生效。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含委託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能生效。
第十條: 理(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每一會員可選理事九名,監事三名;理事由得票最高者前九名當選理事,監事由得票最高者前三名當選監事;票數相同時由大會主席當場抽籤決定,未抽中者為候補理(監)事。
第十一條:理(監)事之任期自當選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共一年。得提前列席上屆理事會議;
候補理(監)事之任期亦同;理(監)事如有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原理(監)事剩餘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理(監)事當選人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召集預備會議,選出下屆會長,並於就任當天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選出下屆會長當選人。
第十三條:會長當選人應先協調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人選,於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時向理事會提出,理事會通過後,於會長就任時委任之。
第十四條:總幹事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後,應於十五日內選擇各組組長、副組長人選,提請會長於就任後委任之。
第十五條:會長應於就任前先擬妥年度工作計畫綱要,就任後十五日內,公告全體會員知悉。
第十六條: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選任會長或補選新會長。
(二)議決與本會全體有關之事項。
(三) 理事得擔任會上各級幹部。
(四) 審核並議決會長提報之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人選。
(五) 聽取會長之人事、會務工作報告,並提出檢討意見。
(六)審核決議財務支出。
(七)會產之管理。
(八)議決歲出入預算、決算。
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總幹事綜理一切會務,督導所屬人員,襄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副總幹事平日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於總幹事請假時代理總幹事, 總幹事出缺時遞補為總幹。
第十八條: 章程第三十條所訂之工作小組,各小組職掌如下:
(一)文書事務組,其職責
1.本會對內、對外之行文。
2.各種會議之記錄。
3.各種會議記錄資料之保管。
4.會員資料之調查及統計 。
5.福利及庶務之處理事項。
6.會產之採購保管。
7.各項活動之攝影與記錄。
8.定期發表會員刊物或製成光碟欣賞留存。
9.各項會議相關之資訊業務。
10.網站建置管理。
11.旅遊、健行資訊路線搜尋。
(二)活動組,其職責
1.國內外旅遊行程中節目安排與演出。
2.聯誼會會員大會時之節目表演。
3.平日之各項康樂活動安排、推展。
4.野炊時間安排,地點之發現、勘查,器具之保管,工作之分配。
5.國內、國外水上活動之規劃、安排。
6.各項藝文活動資訊之收集與通告及參訪安排
7.介紹安排各種球類之娛樂、比賽。
(三)健行組,其職責
1.踏青路線之規劃、安排。
2.健行、高山路線之蒐集。
(四)旅遊組,其職責
1.國內、國外旅遊之規畫、行程之安排。
(五)財務組,其職責
1.有關經費之收支及記載報告。
2.有關收支審核及報表之編製。
3.會費之保管。
4.帳務之處理。
第十九條:每屆會長交接時,各項公用財產、會員名冊、會員資料、活動記錄、會議記錄、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經費等應併同造冊,全數移交給下屆會長。
第二十條:會長及各級幹部交接,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當次輪值之召集人召開,並由監事推選一位擔任監交人。
第二十一條:本施行細則之增訂、修訂、廢止,由會長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台北市綠野協會 活動守則
一、本會各項活動在安全、和諧原則下,進行聯誼,獲得快樂。
二、舉辦各項活動,參加之人員,如認為活動內容,不盡如意,
請提出改善之建議,避免私下批評。
三、參加活動時,請發揮互助、合作之精神,體力較佳者,
請協助需要協助的同伴。
四、參加各項活動,請準時出席,如因事、在途,請速與領隊連絡,
授權領隊決定當次活動開始之時間。
五、各項活動之領隊、嚮導、主辦人員請提早到場,預作準備。
六、會員參加活動,請依領隊、嚮導之安排,避免單獨行動,
如需先行離去,請先向領隊、嚮導報備。
七、活動中如遇身體不適,立刻向領隊、嚮導說明,以便及時處置。
八、在室外活動時,請遵循活動場所之安全規定,以免發生意外。
九、各組辦理活動時,如需他組織支援時,請本互助一家之精神,
鼎力支援本會之活動。
十、日常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如涉及租車、訂餐、場地、
購置材料時,採取報名制度。
十一、旅遊活動、因涉及租車、訂房、訂餐、機票……等需事前預訂,
故一律採報名原則。
十二、報名前請詳閱本會網站之公告,於期限內,依公告之方法,
向指定之人員報名,繳納訂金,始完成報名之程序,完成報名之順序,
以繳納訂金先後為準。
十三、僅報名未繳納訂金者,於報名截止後五日內仍未繳納訂金者,
由報名在後者,依報名先後次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十四、報名時請依公告之方式直接報名,避免委託、間接報名,
以利統一作業。
十五、接受他人委託報名之會員,請盡速完成報名,以免爭議,
如有爭議,以報名處受理完成之先後為依據。
十六、完成報名後,如因故退出,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訂金作為賠償之用,或移充本會之基金。
十七、本會健行活動分一般健行、長程健行、高山健行,
於活動公告加以註記,會員請先考量自身之狀況,決定參加之類別,
會員可詢問有經驗之會員,循序漸進參加。
十八、本會舉辦之高山健行,皆需事前訓練,報名者皆需參加訓練,
缺席次數太多,如經評估不適宜參加者,本會將予勸退。
十九、水上活動首重安全措施,活動時,請依主辦單位之要求,
穿著各項必要之裝備,不可單獨行動,離岸太遠,依規定時間返回岸上,
以免發生意外。
二十、本會鼓勵會員間相互聯誼,促進友誼,如會員間有足夠人數,
欲辦理某項活動時,可請本會出面協助代為辦理。
二十一、本守則經理事會通過後頒布,如需增加、修正、刪除、廢止,
需提請理事會通過。
觀音山綠竹筍品嘗
1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