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綠野協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綠野協會』章程

2009年12月20日第一次籌備會議草案通過
2010年1月21日第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0年2月4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09931765500號核備
**2017年2月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訂為『台北市綠野協會』,以陽光、白雲、綠地為會徽。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健康身體,調節身心,培養愛好大自然、保護大自然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導正當休閒活動。
    二、鍛鍊健康身體,調節身心。
    三、培養愛好大自然、保護大自然。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志趣相投,並具有服務精神,愛好旅遊、接近大自然、聯誼之人士,年滿20歲,除創會會員外,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成為常年會員。
◎永久會員:凡一次繳付常年會費10,000元者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並享會員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目前已暫停受理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乃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即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至新任會長就任為止,副會長因故不能代理,由總幹事代會長職務,至新任會長就任為止。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副會長若干名,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置總幹事一人,另置副總幹事若干名,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另置其他工作小組若干,小組長一人、副小組長若干名由總幹事提請會長委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暫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顧問若干人(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5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註:凡一次繳付常年會費10,000元者可為本會永久會員。(目前已暫停受理 )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另訂定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台北市綠野協會組織章程實行細則

98.09.05第四次理事會提案擬訂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據組織章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立。
第二條: 本章程第四條所稱會址如遇會長出缺時,暫設副會長之住所或辦公室,如副會長亦出缺時,則暫設總幹事之住所或辦公室,俟新會長選出時再重設。
第三條: 依第六條規定將會員除名時,得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敍明原因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或於年度會員大會列為討論議案。
第四條: 會員依第八條規定退會時,其書面聲明之送達處所,依章程第三條或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會員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終身榮譽會費或其他費用時,本會應摯發收據,並予記錄入帳。
第六條: 財務組得於每年之年度會員大會時,向會員預先收取下年度之常年會費,未出席會員大會或未繳納下年度常年會費之會員,財務組應於次年一月一日起以各種不同方式連繫未繳費之會員催繳會費,並做成催繳記錄,逾三個月仍未繳納者,依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暫停其會員權利。
第七條: 依第十六條規定暫停會員權利後,視為退會時應向理事會報備。
第八條: 會員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惟每一會員僅能委託一人會員,不得同時委託二人。
第九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包括委託出席)方得召開。
會員大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出席過半數以上之決議,始能生效。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含委託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能生效。
第十條: 理(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每一會員可選理事九名,監事三名;理事由得票最高者前九名當選理事,監事由得票最高者前三名當選監事;票數相同時由大會主席當場抽籤決定,未抽中者為候補理(監)事。
第十一條:理(監)事之任期自當選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共一年。得提前列席上屆理事會議;
候補理(監)事之任期亦同;理(監)事如有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原理(監)事剩餘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理(監)事當選人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召集預備會議,選出下屆會長,並於就任當天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選出下屆會長當選人。
第十三條:會長當選人應先協調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人選,於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時向理事會提出,理事會通過後,於會長就任時委任之。
第十四條:總幹事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後,應於十五日內選擇各組組長、副組長人選,提請會長於就任後委任之。
第十五條:會長應於就任前先擬妥年度工作計畫綱要,就任後十五日內,公告全體會員知悉。
第十六條: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選任會長或補選新會長。
(二)議決與本會全體有關之事項。
(三) 理事得擔任會上各級幹部。
(四) 審核並議決會長提報之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人選。
(五) 聽取會長之人事、會務工作報告,並提出檢討意見。
(六)審核決議財務支出。
(七)會產之管理。
(八)議決歲出入預算、決算。
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總幹事綜理一切會務,督導所屬人員,襄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副總幹事平日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於總幹事請假時代理總幹事, 總幹事出缺時遞補為總幹。
第十八條: 章程第三十條所訂之工作小組,各小組職掌如下:
(一)文書事務組,其職責
1.本會對內、對外之行文。
2.各種會議之記錄。
3.各種會議記錄資料之保管。
4.會員資料之調查及統計 。
5.福利及庶務之處理事項。
6.會產之採購保管。
7.各項活動之攝影與記錄。
8.定期發表會員刊物或製成光碟欣賞留存。
9.各項會議相關之資訊業務。
10.網站建置管理。
11.旅遊、健行資訊路線搜尋。
(二)活動組,其職責
1.國內外旅遊行程中節目安排與演出。
2.聯誼會會員大會時之節目表演。
3.平日之各項康樂活動安排、推展。
4.野炊時間安排,地點之發現、勘查,器具之保管,工作之分配。
5.國內、國外水上活動之規劃、安排。
6.各項藝文活動資訊之收集與通告及參訪安排
7.介紹安排各種球類之娛樂、比賽。     
(三)健行組,其職責
1.踏青路線之規劃、安排。
2.健行、高山路線之蒐集。
(四)旅遊組,其職責
1.國內、國外旅遊之規畫、行程之安排。
(五)財務組,其職責
1.有關經費之收支及記載報告。
2.有關收支審核及報表之編製。
3.會費之保管。
4.帳務之處理。
第十九條:每屆會長交接時,各項公用財產、會員名冊、會員資料、活動記錄、會議記錄、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經費等應併同造冊,全數移交給下屆會長。
第二十條:會長及各級幹部交接,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當次輪值之召集人召開,並由監事推選一位擔任監交人。
第二十一條:本施行細則之增訂、修訂、廢止,由會長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台北市綠野協會 活動守則

一、本會各項活動在安全、和諧原則下,進行聯誼,獲得快樂。
二、舉辦各項活動,參加之人員,如認為活動內容,不盡如意,
請提出改善之建議,避免私下批評。

三、參加活動時,請發揮互助、合作之精神,體力較佳者,
請協助需要協助的同伴。

四、參加各項活動,請準時出席,如因事、在途,請速與領隊連絡,
授權領隊決定當次活動開始之時間。

五、各項活動之領隊、嚮導、主辦人員請提早到場,預作準備。

六、會員參加活動,請依領隊、嚮導之安排,避免單獨行動,
如需先行離去,請先向領隊、嚮導報備。

七、活動中如遇身體不適,立刻向領隊、嚮導說明,以便及時處置。

八、在室外活動時,請遵循活動場所之安全規定,以免發生意外。

九、各組辦理活動時,如需他組織支援時,請本互助一家之精神,
鼎力支援本會之活動。

十、日常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如涉及租車、訂餐、場地、
購置材料時,採取報名制度。

十一、旅遊活動、因涉及租車、訂房、訂餐、機票……等需事前預訂,
故一律採報名原則。

十二、報名前請詳閱本會網站之公告,於期限內,依公告之方法,
向指定之人員報名,繳納訂金,始完成報名之程序,完成報名之順序,
以繳納訂金先後為準。

十三、僅報名未繳納訂金者,於報名截止後五日內仍未繳納訂金者,
由報名在後者,依報名先後次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十四、報名時請依公告之方式直接報名,避免委託、間接報名,
以利統一作業。

十五、接受他人委託報名之會員,請盡速完成報名,以免爭議,
如有爭議,以報名處受理完成之先後為依據。

十六、完成報名後,如因故退出,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訂金作為賠償之用,或移充本會之基金。

十七、本會健行活動分一般健行、長程健行、高山健行,
於活動公告加以註記,會員請先考量自身之狀況,決定參加之類別,
會員可詢問有經驗之會員,循序漸進參加。

十八、本會舉辦之高山健行,皆需事前訓練,報名者皆需參加訓練,
缺席次數太多,如經評估不適宜參加者,本會將予勸退。

十九、水上活動首重安全措施,活動時,請依主辦單位之要求,
穿著各項必要之裝備,不可單獨行動,離岸太遠,依規定時間返回岸上,
以免發生意外。

二十、本會鼓勵會員間相互聯誼,促進友誼,如會員間有足夠人數,
欲辦理某項活動時,可請本會出面協助代為辦理。

二十一、本守則經理事會通過後頒布,如需增加、修正、刪除、廢止,
需提請理事會通過。